财政部公告丨未完整公示中标产品规格型号,代理机构被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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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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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1日,财政部发布第一千四百零二号至第一千四百零四号三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其中涉及的问题有:采购项目从发放图纸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不足15日;招标文件编制不完整以及澄清或修改程序违法;中标公告未完整公示中标产品规格型号。
第一千四百零二号信息公告中,举报人反映,采购项目从发放图纸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不足15日。财政部经调查认定该问题成立,责令采购人废标,责令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编制不完整以及澄清或修改程序违法的问题限期改正。
第一千四百零三号信息公告中,投诉人诉称,相关供应商投标产品不存在相匹配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与《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试验报告》,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涉嫌提供虚假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客观分中资质条件部分的评审结果不合理,其不应得0分。财政部经调查认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同时,责令代理机构就因未完整公示中标产品规格型号引发争议的问题限期改正。
据了解,上述两则信息公告所涉项目均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数据中心机房节能改造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C-HGX210061)。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预算额757.862万元,采购需求系氟泵精密空调等。2021年3月19日,项目发布招标公告,于2021年4月9日9时00分(北京时间)网上开标。项目采用电子系统进行招投标。2021年4月9日,该项目发布中标公告,公布了中标供应商的主要投标标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除项目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外,“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政府采购网”均未发布其他项目公告。
(责编:戎素梅)
附3则信息公告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四百零二号)
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GC-HGX210061
二、项目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数据中心机房节能改造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当事人2: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国采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章胡同9号院1号楼一层
四、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1.评审不公。2.招标文件未落实节能环保政策。3.本项目从发放图纸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不足15日。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举报人反映的问题1、2缺乏事实依据,问题3成立。鉴于本项目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
责令国采中心就招标文件编制不完整以及澄清或修改程序违法的问题限期改正。
财 政 部
2021年8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四百零三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GC-HGX210061
二、项目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数据中心机房节能改造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国通(北京)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4楼10层1007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国采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章胡同9号院1号楼一层
当事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相关供应商:北京艾瑞信系统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北京艾瑞信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60号7层一区720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2、3、4为:北京艾瑞信公司投标产品不存在相匹配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与《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试验报告》,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涉嫌提供虚假材料或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投诉事项5为:客观分中资质条件部分的评审结果不合理,其不应得0分。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3、4、5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责令国采中心就因未完整公示中标产品规格型号引发争议的问题限期改正。
财 政 部
2021年8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四百零四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GC-HGX201239W
二、项目名称:中国政法大学新教学图书楼RFID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科美乾坤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路9号院29号楼6层610室
被投诉人: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称国采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西章胡同9号院1号楼一层
当事人:中国政法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
相关供应商:北京中科坤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中科坤元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角门18号枫竹苑二区1号楼11层1119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国采中心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中科坤元公司所投产品的数量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应按无效投标处理。2.投诉人认为评审不严谨,请求核查中科坤元公司投标文件中的部分证明文件,并告知投诉人的评审得分明细。3.投诉人第一次提出质疑后又发现中科坤元公司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国采中心、采购人应当一次性告知投诉人需补全的材料及截止时间。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3属于无效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财 政 部
2021年8月10日
中国招标
来源|由“中国招标”编辑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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